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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交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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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上海普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地 址: 上海市中山北路2550号8楼C座
邮 编: 200063
业务电话: 086-021-62571591
传 真:086-021-62574271
网 址:www.pumin.com.cn

乙 方:

  本协议是《期货经纪合同》的组成部分,甲乙双方就乙方在甲方进行网上期货委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期货主管机关制定的有关规定、条例。
  第二条 网上期货委托是指乙方在甲方固定的经营场地之外,利用计算机登录互联网,通过使用甲方提供的交易系统下达期货交易委托指令,并获得成交回报。
  第三条 乙方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甲方《网上交易风险揭示书》,乙方清楚地认识到使用网上期货委托交易系统可能遭受的风险,并明确愿意承担全部所示风险。乙方考虑到使用甲方交易系统有极大便利性,乙方郑重声明,自愿使用甲方的网上期货委托交易系统进行期货交易。
  第四条 乙方承诺单独使用甲方提供的网上期货委托交易系统,不利用该系统从事期货代理业务,并从中收取费用。
  第五条 乙方应具备网上期货委托所必须的设备以及登录互联网的能力。乙方进行网上期货交易所需的软件必须是由甲方提供的或是从甲方指定的网站下载的。
  第六条 乙方的网上期货委托内容以甲方电脑记录为准;乙方对其委托的各项交易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乙方办理网上委托交易系统开通手续时,必须亲自到甲方交易结算部门获取一个初始交易密码,并应立即修改,另行独自设定一个自己的交易密码。乙方因未自行修改密码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甲方郑重提醒乙方注意交易密码的保密,并建议乙方定期修改自己的交易密码,尽量不要使用与个人数据有关的密码。
  第八条 电子交易密码是乙方的电子签字形式,乙方应特别注意保管自己的交易密码。凡使用交易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同乙方指令下达人的亲自委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乙方的交易密码一旦遗忘、泄露或失窃,乙方必须本人亲自及时向甲方结算部门申请挂失,办理挂失手续。乙方挂失前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己负责,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凡因终端故障、系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本公司交易委托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时:
  1、已进入甲方交易委托系统的交易指令,乙方应及时通过甲方交易结算部查询,甲方帮助查实其交易状况,结果由乙方承担。
  2、未进入交易委托系统的新的交易指令,乙方一律通过交易结算部电话下单。电话录音为交易原始凭证,同时乙方应及时核对交易结果。
  3、由于乙方下达指令时所报委托项目含糊、不完整或错误导致的交易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可通过网上期货委托交易系统获得各期货交易所的实时期货行情及甲方提供的相关参考信息。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甲方不对乙方的入市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乙方应办理电话委托等其它委托交易方式,以便在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期货交易方式暂时失效等情况下替代使用。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证金的监管要求,甲、乙双方对出入金方式约定如下:
如果乙方是法人户,甲方可以向乙方提供资金四联单形式的转帐服务,资金转帐地目标只能是乙方,具体的帐户约定如下:

  单位名称:
  开户行 :
  帐 号 :

  如果乙方是个人户,甲方可以提供通过在银行开办的借记卡进行现金的划拨,借计卡的卡号约定如下:
  个人名称:
  发卡行 :
  卡 号 :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中若与甲、乙双方签定的《期货经纪合同》的条款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规定地,以《期货经纪合同》为准。
  第十五条 本协议签字后随《期货经纪合同》的生效而生效、终止而终止。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上海普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乙 方:

  代表人签字:                                      被授权人签字:

  盖 章:                                           盖 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粘帖处

 


  经手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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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Pumin Futures Brokerage Co., 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