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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合同样本(注:仅供预览):
目 录
客户须知 ············································3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5
客户声明 ············································7
开户申请表 ···········································8
标准文本 ············································11
第一节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义务···································11
第二节 委 托 ··········································11
第三节 保证金及其管理······································12
第四节 特别指定事项·······································13
第五节 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15
第六节 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16
第七节 通知与确认········································17
第八节 风险控制·········································19
第九节 现货月份平仓和实物交割··································20
第十节 信息、培训与咨询·····································21
第十一节 费用··········································22
第十二节 合同生效与变更·····································22
第十三节 合同终止与账户清算···································23
第十四节 免责条款········································24
第十五节 争议解决········································24
第十六节 其他事宜········································25
附件一:手续费收取标准 ·····································26
附件二:补充协议 ········································27
1.告投资者书··········································27
2.电话委托交易合同·······································28
3.期货电子化交易风险说明书和期货电子化交易合同·························29
4.质押协议···········································34
5.保留持仓协议·········································36
6. 网上交易密码确认回执·····································37
7.销户确认书··········································38
客户须知
一、客户需具备的开户条件
客户应是具备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从事期货交易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法人开户须出示经年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签署法人授权书,并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作为合同附本;须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交易结果确认人的身份证,并将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合同附本。
其他经济组织须出示合法证件原件,签署授权书,并将相关合法证件复印件作为合同附本;须出示负责人、授权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交易结果确认人的身份证,并将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合同附本。
自然人开户须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须出示本人和授权指令下达人、交易结果确认人、资金调拨人的身份证,并将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合同附本。
客户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客户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客户须保证所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不具有《客户声明》中规定的情形。
二、客户需知晓的事项
(一)知晓期货交易风险
客户应知晓从事期货交易具有风险。客户应在开户前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判断,应仔细阅读《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和《期货电子化交易风险说明书》。
(二)知晓不许承诺赢利
客户应知晓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没有根据的。
(三)知晓不许全权委托
客户应知晓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也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全权委托指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四)知晓客户代理人
客户代理人是受客户委托代表客户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代理人以客户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客户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委托人负责,委托人对代理人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期货公司无权干涉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同时期货公司对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所发生的行为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知晓居间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居间人是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期货公司按照居间合同向居间人提供适当的报酬,居间人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六)知晓从业人员资格
有关期货公司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http://www.cfachina.org)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和核实。对于在中国期货业协会的网站上取得执业资格并被公示的期货公司从业人员,其在授权范围内从事期货业务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期货公司承担。
三、客户需办理的开户手续
(一)签署经纪合同及合同附件;
(二)申请交易编码
填写期货交易所《客户开户登记表》,申请取得客户交易编码;
(三)申请自助委托
符合条件的客户可申请开通期货电子化交易、电话委托交易,按规定签署相关合同。
以上《客户须知》的各项内容,本公司已经在签订经纪合同之时向客户出示并说明,客户已阅读确认并完全理解。
甲方:××期货经纪公司 乙方:客户〔开户授权人〕
授权签字: 签字(及/或盖章):
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市场风险莫测 务请谨慎从事
尊敬的客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现向您提供《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进行期货交易风险相当大,可能发生巨额损失,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因此,您必须认真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是否适合进行期货交易。
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您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您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时,期货经纪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追加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您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迫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如果您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您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三、在某些市场情况下,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例如,这种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四、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五、由于非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地震、水灾、火灾、台风、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互联网系统、电力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六、在国内期货交易中,期货交易所无法做到即时确认,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闭市之后交易所的书面确认为依据。如果您利用口头确认的交易结果作进一步的交易,您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七、"套期保值"交易同单纯的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八、由于国内期货交易所大多采用计算机系统撮合交易,由于系统本身的问题,可能会造成您的市价指令无法成交或无法全部成交,或者由于不能操作键盘来切换屏幕的不同版面以至于您的取消或取代指令无法及时执行。出现这类情况,期货公司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客户损失。
九、采用较少的保证金以期获取较高的利润这一杠杆作用使您获利的机会与您亏损的机会一样大。
十、实物交割并非全无风险,有时比通过平仓来对冲期货头寸风险更大。例如用于交割的实物无法按时运达指定仓库、实物质量与交割标准不符、数量不足等,期货公司无法控制也不能担保这种风险,您应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全部不利后果。
客户〔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及/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客户声明
本单位/本人决定以自己的名义委托××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从事期货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本单位/本人如实声明并保证不具备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四、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
五、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六、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如果本单位/本人的以上声明全部或部分不真实,本单位/本人承担因此导致《期货经纪合同》无效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期货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结清持仓,造成的损失由本单位/本人承担。
客户〔开户授权人〕
签字(及/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开户申请表
(一)自然人开户申请表
1.客户名称 证件号码
2.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电话 传真
传呼机 移动电话
3.是否从事过期货交易 是 否
4.从事期货交易的目的 保值 投资
5.从事期货交易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是 否
6.通过下列何种途径了解本公司 ⑴公共传播媒介
⑵本公司举办的培训或讲座
⑶本公司领导或职员(请填姓名)
客户(开户授权人)签字(及/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客户开立账户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保证该证明文件的真实性,个人客户开户必须提供中国公民身份证原件相一致的身份证复印件。
2.填表人明确此份申请表是客户开户必备法律文件之一,保证以上填写属实,并在上述填写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期货公司。
(二)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开户申请表
1.客户名称
2.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主要联系人
电子信箱
电话 传真
传呼机 移动电话
3.经营范围 主营
兼营
4.公司注册成立地址和时间
5.开户银行及账号
6.是否从事过期货交易 是 否
7.从事期货交易的目的 保值 投资
8.从事期货交易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是 否
9、通过下列何种途径了解本公司 ⑴公共传播媒介
⑵本公司举办的培训或讲座
⑶本公司领导或职员(请填姓名)
客户(开户授权人)签字(及/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客户开立账户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保证该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客户开户,必须提供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其他经济组织资格的合法证件原件及与原件相一致的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证明、登记证等。)
2.填表人明确此份申请表是客户开户必备法律文件之一,保证以上填写属实,并在上述填写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期货公司。
(三)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授权书
期货经纪纪有限公司:
本单位现正式授权 先生/女土(身份证号码: )与贵公司签署期货经纪合同文件及相关补充协议,并全权处理与贵公司的委托代理事宜。其今后一切与此有关的行为都是本单位意愿之体现,本单位将负全部责任,绝无异议。
被授权人签字留样
授权人(加盖公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及/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标准文本
甲方: 乙方:
住所: 住所:
邮编: 邮编:
业务电话: 业务电话:
传真: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经纪合同。
第一节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义务
第一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客户须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期货电子化交易风险说明书》,并充分说明了期货交易的风险。乙方已仔细阅读、完全理解了上述文件的内容,并已签字认同。
第二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已经签署了《客户声明》并填写了《开户申请表》,保证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从事期货交易,保证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证件的真实性,以及不具有《客户声明》中规定的禁止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如果乙方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开立账户,或者有权解除期货经纪合同、结清乙方持仓,并且不退还手续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甲方有义务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各期货交易所规则、甲方业务规则等相关文件供乙方查询。乙方应当向甲方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对于乙方的询问甲方有义务详细解释。
第四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充分说明了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双方认为本合同条款含义明确,没有发生歧义。
第二节 委 托
第五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转移给乙方,乙方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根据目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甲方不得接受乙方的全权委托,即甲方不得代乙方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第七条 根据目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甲方不得对乙方做出获利保证或者与乙方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第八条 甲方和乙方共同确认乙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交易结算确认人)为非甲方工作人员,代理人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三节 保证金及其管理
第九条 甲方在相关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
第十条 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甲方除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的情形外,不得动用乙方保证金。甲方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时,乙方的保证金不得用来抵偿甲方的债务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乙方的保证金可以现金、票据和银行转账等方式向甲方交存。以票据和银行转账等方式交存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示出票方的有关证明文件并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乙方资金到账后方可开始交易。
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 乙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标准仓单及交易所确定的其它权利凭证质押保证金,乙方授权甲方将质押物转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具体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另行签订《质押协议》确定。
第十四条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或者市场情况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 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乙方开新仓。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或者规定乙方不得开新仓的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十六条 甲方为乙方设置保证金明细账,并以每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形式向乙方报告保证金账户的余额和资金划转情况。
第十七条 乙方的出金方式要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及甲方开户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账户中划转相应金额的保证金:
(一) (一)依照乙方或者乙方资金调拨人的指示支付的结余保证金;
(二) (二)为乙方向期货交易所交存的保证金或者清算的差额;
(三)为乙方支付的实物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四)乙方因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或者期货交易所处以的罚款;
(五)为乙方支付的仓储费或相关费用;
(六)乙方应当向甲方、期货交易所支付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以及相关税项;
(七)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双方同意的划款事项;
(八)有关法律、法规或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与银行签订《银期转账协议》或者其他协议的,甲乙双方的出金、入金,按该协议的约定执行。甲方有义务对乙方保证金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根据财政部《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和期货结算的特性,客户交存的保证金不计付利息。
第四节 特别指定事项
第二十一条 甲方接受乙方或乙方授权的指令下达人的交易和交割指令。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指令下达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签字(及/或盖章)留样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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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述指令下达人,乙方须明确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注:请在选择处打√,请在非选择处打×):
□其中一人签字(及/或盖章)即有效
□两人同时签字(及/或盖章)有效
第二十二条 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权的资金调拨人的资金调拨指令。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资金调拨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签字(及/或盖章)留样 联系电话
(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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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述资金调拨人,乙方须明确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注:请在选择处打√,请在非选择处打×):
□其中一人签字(及/或盖章)即有效
□两人同时签字(及/或盖章)有效
第二十三条 甲方接受乙方或乙方授权的下列人员为乙方的交易结算报告确认人和异议提出人。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交易结算报告确认人和异议提出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签字(及/或盖章)留样 联系电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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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述交易结算报告确认人和异议提出人,乙方须明确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注:请在选择处打√,请在非选择处打×):
□其中一人签字(及/或盖章)即有效
□两人同时签字(及/或盖章)有效
第二十四条 甲方在审核本节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所列三种签章时,应当以行业公认的谨慎注意标准核对相关签章的真实性。
第二十五条 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应通过书面或传真方式下达。
资金调拨指令应当由乙方或者乙方授权的资金调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乙方以传真方式下达指令的,该种方式的资金调拨只能划转至乙方自己的账户。
第二十六条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可用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以传真方式下达资金调拨指令的传真件上的内容和签字(盖章)是否清晰,是否违反有关法规、规定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和无效。当甲方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七条 乙方如变更上述特别指定事项,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在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五节 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
第二十八条 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各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乙方的交易指令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子化交易等方式下达。乙方采用的指令下达方式为:
下达方签字(及/或盖章)
书面 :
电话 :
电子化交易:
注:电子化交易方式的采用以双方签署相关合同文件为条件。
第三十条 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乙方应完整、准确、清晰地填写交易指令单,经乙方或者乙方指令下达人签字(及/或盖章)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甲乙双方应签订《电话委托交易合同》。乙方需设定报单密码,乙方应对凡使用该密码进行交易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有证据证明是甲方责任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电子化交易方式包括电话自助委托、场内自助、远程自助、互联网交易等下单方式。选择电子化下单方式的,甲乙双方应当签订《期货电子化交易风险说明书书》《期货电子化交易合同》以及《初始密码修改确认书》。甲方提供初始密码,乙方第一次进入系统后,即刻修改初始密码。密码是乙方交易身份的重要印鉴,由于密码失窃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对凡使用该密码进行交易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有证据证明是甲方责任的除外。
因某种原因,乙方无法进行电子化交易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电话,由乙方通过电话进行下单。
第三十三条 以电话、电子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甲方应当进行同步录音或者以其他方式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记录。
第六节 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
对于乙方的有效指令,甲方应当及时、准确地执行。
第三十五条 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包括客户名称、品种、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下达的交易指令没有品种、数量、买卖方向的,为无效指令。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无效指令。
第三十六条 乙方的交易指令有效期只限于当日。乙方在发出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乙方则必须承担交易结果。当修改的指令价格与原指令价格接近或市场价格波动剧烈时,有可能出现原指令与修改指令均成交的情况,对这种重复成交的交易结果,乙方应当承担。
因甲方交易编码输入错误,乙方交易结果未在其编码内但确在交易所场内成交的,此交易有效,甲方应在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特别说明该种事项。
第三十七条 甲方不当延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直接损失。但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甲方所能预见、避免或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甲方错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认可的以外,交易后果由甲方承担,并按下列方式分别处理:
(一)交易数量发生错误的,多于指令数量的部分由甲方承担,少于指令数量的部分,由甲方补足或者赔偿直接损失;
(二)交易价格超出乙方指令价位范围的,交易差价损失或者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节 通知与确认
第三十九条 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有交易、有持仓或者有出入金,甲方均应在每个交易日闭市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甲方按照甲方、乙方约定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提供上月交易结算月报。
第四十条 甲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采取甲方、乙方约定方式向乙方发出包括但不限于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以及调整保证金通知等相关事项。
第四十一条 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甲方在每个交易日收盘后,按照下列乙方选择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日交易结算报告、保证金追加通知及强行平仓通知等事项(请在□处签字(及/或盖章)):
□ 客户自取。
□ 传真通知 乙方传真电话:
□ 电话通知 乙方电话:
□ 语音信息台通知 甲方信息台号码:
□ 电子信箱 乙方电子信箱:
□ 甲方网站网上账单查询 甲方网站网址:
□ 在电子化交易系统中自行获取
□ 其他方式
采取自取方式的,乙方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到甲方营业场所自取上述通知或者日交易结算报告,不取的视为对上述通知及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
如果乙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及有关通知,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_____(小时)向甲方当面提出或电话提出。否则,视同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及有关通知。
(甲乙双方可约定采用其他情势变更情况下的通知方式)
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甲方按照下列乙方选择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月交易结算报告:
□ 客户自取签收。
□ 邮寄方式。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下列地址向乙方邮寄上月交易结算报告: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按照上述地址,乙方没有收到月交易结算报告,乙方应在每月15日之前提出,否则视同收到上月交易结算报告。
乙方收到上月交易结算月报,如无异议,应由乙方或乙方确定的交易结算报告确认人签字(及/或盖章)后于________之前,以邮寄、当面送交的方式交于甲方结算部门。如果甲方按约定方式和时间没有收到乙方已签字(及/或盖章)确认的上月交易结算月报,甲方有权停止接受乙方的新单交易指令。
除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情形以外,一般情况下,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以下方式向乙方发出调整保证金通知:
□网站公告
□营业场所公告
□其他方式
第四十二条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节约定事项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由此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变更方负责。
第四十三条 乙方或者异议提出人对甲方提供的每日交易结算报告、交易结算月报的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当按照甲方、乙方约定的方式和时间由乙方或者异议提出人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传真或当面递交),甲方应当对所收到的乙方的书面异议进行确认。乙方或者异议提出人在约定时间内未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视为乙方对记载事项的确认。
乙方在甲方、乙方约定的时间期限以外提出异议的,甲方可以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 乙方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应当视为对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的确认。
第四十五条 如果交易结果或者权益的变化实际并未发生而由于甲方的工作失误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乙方的确认并不构成乙方实际交易和权益的变化。
第四十六条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后,甲方应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有权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第四十七条 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或者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甲方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节 风险控制
第四十八条 乙方在下达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仓过程中,应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情形、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乙方有义务通过现场查询、电话查询、电脑查询、电子邮件等方式随时掌握交易账户情况。
第四十九条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
第五十条 由于乙方在不同的期货交易所拥有不同的交易编码。当乙方在不同的交易编码下同时存在盈利和亏损时,在亏损部分得到充分填补之前,不得提取盈利部分。
第五十一条 甲方以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的计算方法为:(由甲方、乙方约定)。
第五十二条 甲方因乙方违规超仓或其他违规行为而必须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三条 在期货交易所限仓的情况下,当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规定时,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的限仓规定对其超量部分强行平仓。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五十四条 在期货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甲方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五十五条 当甲方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
第五十六条 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不应当因为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而向甲方主张权益。
前款所称"合理的范围"指按照期货经纪业的执业标准,已经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强行平仓。
第五十七条 甲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八条 因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节 现货月份平仓和实物交割
第五十九条 乙方如果要求甲方代理实物交割的,甲方应当代理乙方申请实物交割。甲方没有履行代乙方申请交割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乙方需实物交割的,应当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期限前五个交易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按规定程序确认。乙方申请交割,应符合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的实物交割申请。
第六十一条 乙方应当在提出实物交割申请时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保证金或者有效的标准仓单、增值税发票等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凭证及票据,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凭证、票据的真实性。
第六十二条 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乙方未下达平仓指令,也未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保证金、凭证及票据,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六十三条 交割通知、交割货款的交收、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第六十四条 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头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相应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甲方应协助乙方申请套期保值头寸。
第十节 信息、培训与咨询
第六十五条 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或者网站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信息及与交易相关的分析报告。
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得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要求甲方对其交易亏损承担责任。
第六十六条 甲方以举办讲座、发放资料及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有关期货交易的事项。
第六十七条 乙方应当及时了解期货监管部门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并可要求甲方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
第六十八条 乙方有权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有权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六十九条 有关甲方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http://www.cfachina.org)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提供必要的设备,以便乙方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
第十一节 费用
第七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手续费收取标准》(合同附件一)向甲方支付代理期货交易和实物交割的手续费。
第七十一条 甲方代乙方向期货交易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及税款由乙方承担,前述费用不在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手续费内。
第十二节 合同生效与变更
第七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乙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必须加盖公章)后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三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甲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或者终止本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条款。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甲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修改或补充,以信件、电子邮件、在甲方营业场所内或者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一经发出,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四条 除本合同第七十三条所述情况外,如需变更或者补充本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补充协议。变更或者补充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乙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必须加盖公章)后生效。
变更或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五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则、甲方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处理。
第十三节 合同终止与账户清算
第七十六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通过平仓或执行质押物对乙方账户进行清算,并解除与乙方的代理关系:
(一)乙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3.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
4.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5.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6.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批准文件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7.单位委托开户未能提供委托授权文件的;
8.乙方提供的开户文件虚假、所提供开户文件不完备或资金来源不合法的;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乙方死亡、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或者终止;
(三)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四)乙方在甲方的账户被提起诉讼保全或者扣划;
(五)乙方出现其他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
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账户清算的费用和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所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七十七条 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应将客户持仓和保证金转移至其他期货公司,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若甲方出现保证金支付危机时,经乙方同意,甲方将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移仓规则将客户持仓转移至其他期货公司。甲方未能退付的乙方保证金,甲方将按照法律程序承担责任。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十八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出终止本合同的请求。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终止代理关系,但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 天通知乙方。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与甲方的代理关系。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
(一)乙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二)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乙方与甲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七十九条 甲方、乙方终止委托关系,乙方应当办理书面销户手续,签署《销户确认书》。如乙方未办理书面销户手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视乙方为自动销户,甲乙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同时终止
(1)乙方的保证金帐户的资金余额为零;
(2)乙方无持仓且资金余额低于人民币_______元,且乙方停止交易及出入金______年以上。
第十四节 免责条款
第八十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八十一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由于通讯设施中断、电脑程序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延迟,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三条 采用电子化交易方式的,乙方应遵循《期货电子化交易合同》中的特殊免责条款。
第十五节 争议解决
第八十四条 甲乙双方发生交易纠纷或者其他合同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甲乙双方协商选择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解决(注:请在选项前□内打√并填写有关内容,在非选项前□内打×):
□ 提请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 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
□ 协议向下列人民法院起诉(四者选其一)。
□甲方所在地;
□乙方所在地;
□甲方营业部等分支机构所在地;
□交易所所在地。
第十六节 其他
第八十五条 甲乙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以及相关附件,权利义务只涉及甲乙双方。乙方不得以甲方工作人员的身份活动,不得利用与甲方形成的期货代理关系,通过网上交易或其他形式开展期货代理业务或其他活动。若因乙方过错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和影响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 本合同中由乙方或双方签署的《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客户声明》、《开户申请表》、《手续费收取标准》、及其他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议定。
第八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XX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乙方:
授权签字(及/或盖章):______ 授权签字(及/或盖章):_____
盖章 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一
手续费收取标准
合同附件二 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1
告投资者书
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统一规范上海地区期货经营机构的送达义务,提高上海地区期货市场公信力和诚信文化服务水平。上海证监局和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倡导上海地区的期货经营机构为其客户提供免费的统一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后缀统一?quot;
@××××.shfa.org" 注:"××××"为期货经营机构的英文简称,"shfa.org"为公会后缀。)
为了充分保障投资者权益,投资者在使用期货电子邮箱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建议,可以向期货经营机构提出,或者向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投诉。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将在二周之内,对上述投诉给予答复。
您的电子邮箱为: @××××.shfa.org
电子邮箱的使用者签名盖章:
投诉地址:上海期货大厦2201A室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
投诉电话:021-68400125、68400120
投诉传真:021-68400120
电子邮箱:shfa@shfe.com.cn
补充协议2
电话人工委托交易合同
甲方:××期货经纪公司
乙方:
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通过电话下达期货交易指令。
乙方必须明确告知电话报单密码、交易账号、交易所、品种、买卖方向、数量、价格、开平仓。客户电话报单密码: 。凡是使用乙方报单密码以及交易账号的交易指令皆视作乙方的合法指令下达人所下达。乙方需确保自己的报单密码安全,由于乙方原因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甲方对乙方的指令进行录音并严格按照乙方的指令报单,由此而引起的交易盈亏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乙方也可不设电话报单密码,甲方以勤勉尽责的要求判别乙方语音,执行乙方指令。除甲方有故意或有重大过失外,甲方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责任。以下方式中在□打√,不选在□打×
①□客户电话报单密码: 。
②□不设电话报单密码。
甲方提供下单电话为 。如电话线路中断,或线路正忙工作人员无法及时接听,甲方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期货经纪公司 乙方:客户〔或授权代理人〕
授权签字: 签字(及/或盖章):
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补充协议3
期货电子化交易风险说明书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电子化交易风险说明书》。
期货电子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国际互联网、通信网络等进行期货交易的交易方式。其主要形式为:1. 计算机自助委托交易,即通过期货经纪公司局域网进行的电子化期货交易;2.
网上自助委托交易,即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的电子化期货交易;3. 语音电话自助委托交易,即通过拨打语音电话密码信箱系统进行的电子化期货交易。
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您应当明确期货电子化交易除了其它交易手段共同具有的风险外,仍然存在且不限于下列风险:
一、期货经纪公司与交易所的远程数据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
二、期货经纪公司计算机交易系统出现故障,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
三、客户交易终端与期货经纪公司的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公司和交易所还在正常交易。
四、突然停电而导致期货经纪公司计算机系统中断。
五、客户在交易过程中因自身原因进行的误操作。
六、客户交易密码的使用是电子化交易的关键环节,客户对密码要严格保密,确保安全,以防被他人盗用、仿冒。
七、除上述风险外,您使用网上委托交易还存在如下风险:
1.由于通讯线路繁忙或服务器负载过重,您可能不能及时进入网上委托系统完成交易,希望您能及时使用期货经纪公司提供的其它交易手段。
2.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由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互联网本身并不是绝对安全可靠的环境。
3.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机构通过某种非法渠道获取,并有可能恶意破坏数据的原始性。
4.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等原因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或不完全,从而使网上交易出现延迟、停顿、中断。
5.互联网上发布的行情信息及其它期货信息,有可能出现错误或被误导。
本《期货电子化交易风险说明书》无法揭示期货电子化交易的所有风险。故您在进行期货电子化交易之前,应在细心研究并熟悉期货电子化交易。
以上《期货电子化交易风险说明书》,期货经纪公司已经在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之前向本单位(本人)出示并说明,本单位(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客户〔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及/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期货电子化交易合同
甲方:××期货经纪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提出开通期货电子化交易的申请。具体事项如下:
一、期货电子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国际互联网、通信网络等进行期货交易的交易方式。其主要形式为:1. 计算机自助委托交易,即通过期货经纪公司局域网进行的电子化期货交易;2.
网上自助委托交易,即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的电子化期货交易;3. 语音电话自助委托交易,即通过拨打语音电话密码信箱系统进行的电子化期货交易。
二、甲乙双方认定,期货电子化交易中存在但不限于下列风险:
由于通过电子化传输数据可能会导致: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数据错误;客户密码泄露或客户的身份可能会被仿冒;
由于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互联网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相关期货信息有可能出现错误或误导;
由于客户的电子交易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所提供的网上交易不匹配无法进行交易或交易失败;
由于客户缺乏电子化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
由于乙方申请使用期货电子化交易方式,已经认真阅读并理解甲方的《期货电子化交易风险说明书》,表明乙方已经了解电子化交易的风险,并且能够独立承担电子化交易可能出现的风险和由此带来的损失,乙方对此表示认可。乙方确认《期货电子化交易风险说明书》中所列明的各种风险所造成的电子交易系统故障而给乙方带来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选择期货电子化交易的方式(备选方式:A、计算机自助委托交易, B、网上自助委托交易,C、语音电话自助委托交易)其中
为主要交易方式。其它两种为备份交易方式。
三、乙方通过电子化交易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按照自己的交易账号(即资金账号)、交易所交易编码、交易密码下达交易指令。乙方交易的初始密码由甲方提供,乙方在取得初始密码后应当立刻修改为新的交易密码后才可从事期货电子化交易。乙方的交易密码由乙方在自己的交易终端上自行设定和修改,乙方的交易密码只限于乙方或者乙方的指令下达人掌握,凡是使用乙方密码在乙方账户下达的交易指令皆视作乙方或者乙方的指令下达人所下达。乙方需确保自己的交易密码安全,由于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因甲乙双方已确认乙方的计算机路径及密码,故甲方的交易服务器内的成交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性的证明,乙方同意,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期货电子化交易软件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从甲方指定处获取,乙方不得擅自或试图更改甲方提供的交易软件,否则由此造成的交易风险甲方不予承担。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乙方都不得向第三者转让或拷贝甲方提供的交易软件,若发生类似情况,甲方保留追究相应责任的权力。
五、由于电子化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证乙方的交易正常进行,甲方为乙方提供备用电话下单通道,当乙方不能正常进行期货电子化交易时,可改作电话下单方式下单。
六、为了保证期货电子化交易的顺利进行,乙方进行电子化交易的设备应当符合甲方的要求,乙方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如果出现故障,乙方首先做初步检查,如确系无法独自排除的故障,则通知甲方协助解决。
七、乙方保证以正式身份及合法授权签署合同文件,并承担不实申报的法律后果。
乙方有关交易情况从结果(委托成交、持仓、资金等)在电子交易系统中均有明确记载。如乙方在期货经纪合同正本中选择在电子化交易系统中自行获取的通知方式视为甲方已履行通知送达义务。若乙方需要书面账单,需在每日交易结束后30分钟内通知甲方。
八、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使用电子化交易方式:
(一)乙方提出书面撤销申请,经甲方核准;
(二)乙方私自设立或变相设立营业场所进行委托交易的;
(三)乙方利用交易系统窃密或破坏交易系统的;
(四)乙方对交易结果未及时确认。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确认之日起正式生效。
十、本合同为期货经纪合同文件之补充合同。与期货经纪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期货经纪合同正本与本补充合同有不一致的地方,则以本补充合同为准。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特别提示:
请您不要将交易密码告诉他人,包括我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您的朋友等。因为他们获取您的交易密码后可能会进行您知道或不知道的交易,而所有交易结果,包括盈利和亏损,您都必须无条件承担,我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甲方:××期货经纪公司 乙方:客户〔或授权代理人〕
授权签字: 签字(及/或盖章):
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补充协议4
质押协议
甲方:××期货经纪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质押协议如下:
一、乙方以______权利凭证质押给甲方,折抵乙方的交易保证金债务和相关债务。
二、甲方已按各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对乙方提交的______权利凭证进行鉴定、核查并收存,同意接受质押。
三、_____权利凭证的有关情况为:
质物种类:
交存凭证编号:
交存日期:
质押期满日期:
数量:____________:
四、_______权利凭证的基准价、市值、折算比率、质押金额等内容根据期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质押金额只能作为乙方的期货交易保证金使用,不能折抵亏损、税金、费用等,不能提取现金。
六、在质押期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质押手续费,同时承担国债的保管费、标准仓单的仓储费等费用。
七、在质押期内,乙方清偿质押债务后,乙方即可向甲方提出退质申请,赎回质押的_______权利凭证。
八、质押期满,乙方不能清偿债务时,甲方有权将质押权利凭证变现或兑现。变现或兑现所得款项扣除变现或兑现费用后,用于清偿该权利凭证折抵的交易保证金和相关债务,如仍有不足,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如有余额,归还乙方。
九、本协议须在_____权利凭证移交后,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仲裁或法律诉讼。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期货经纪公司 乙方:客户〔或授权代理人〕
授权签字: 签字(及/或盖章):
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补充协议5
保留持仓协议
甲方:××期货经纪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保留持仓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乙方暂时保留其持有的________未平仓合约的仓位,保留时间从本合同签订时起_______日。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如果到时乙方保证金仍未到账,甲方有权强平。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_____________作为相应担保。
三、在乙方保留持仓期间,如果行情继续向不利乙方持仓方向变化,甲方有权将部分或者全部持仓强行平仓,直到乙方的风险率_________(双方约定的风险控制线)。
四、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仲裁或法律诉讼。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期货经纪公司 乙方:客户〔或授权代理人〕
授权签字: 签字(及/或盖章):
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补充协议6
网上交易密码确认回执
本人已收到客户_________(客户号_________)的网上交易"客户号"和"交易密码",并已确认修改了"交易密码"。在修改"交易密码"前,本人确认资金状况正确无误,同时承诺由此"客户号"进行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属客户本人意愿,并承担全部责任。
特此确认。
客户/指令下达人(签章):
年 月 日
补充协议7
销户确认书
甲方:期货经纪公司
乙方: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自本销户确认书签字(及/或盖章)之日起决定终止双方的期货代理关系,双方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随即撤销,甲方撤消乙方在甲方所设的资金账号(客户号/资金帐号:
),乙方的交易编码也随即取消。同时,甲乙双方共同声明:乙方委托甲方代理的一切期货交易、结算以及资金出入均准确无误。
甲方:××期货经纪公司 乙方:客户〔或授权代理人〕
授权签字: 签字(及/或盖章):
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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